新聞核心
2003年7月14日,17歲少年張某和
同伴一起在第一海水浴場游泳,發現漲潮后,張某和同伴從海中往回返,途中張某掉進海溝中溺水死亡。昨天上午,市南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張某44112元。這是繼去年2月,全國首例因溺水死亡狀告海水浴場的索賠案件在市南法院審理終結后,我市審理的第二起狀告海水浴場官司。
案件回放
2003年7月14日中午,在校生張某和4名同學一起到第一海水浴場游泳。他們下水時正是退潮期,5人游至海中100米處,當時水深至胸部。下午1時左右,他們聽到海水浴場播放開始漲潮的消息后,開始向岸邊返回。但在途中張某和他的同學都掉進了第一海水浴場的海溝中,幾名同學先后獲救,張某在出事兩小時后被打撈上來,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認為,海水浴場負有告知游泳者該浴場存在海溝,并對陷入危險者及時救助的義務。死者家屬將海水浴場的主管單位青島市建設集團匯泉灣有限公司和青島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22萬余元。
審案亮點法院判決書中
多出法官建議記者發現,市南法院做出的這份判決書與以往判決書有所不同的是,在判決書中首次加入了“法官建議”。判決書中寫道:“本院曾于2003年2月做出青島第一海水浴場因防鯊網纏住人,致使游泳者溺水死亡,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死者18000元一案。第一海水浴場作為消費場所的經營者,應該舉一反三。建議對于浴場的安全問題,進行必要的安全論證。建議制作安全教育片,利用電視聲像的形式,在浴場更衣室等處予以全方位的安全警示教育。同時,其廣播詞亦應進行必要的公證。只有浴場盡到完全的安全防范義務,方能免責。”據介紹,法官這樣做是為避免一浴再次發生此類事件。庭審現場浴場:我們已盡義務
被告昨日辯稱,已通過適當的方法告知游泳者海水浴場存在海溝和游泳危險等因素。在浴場設置了明確的警惕海溝警示標志,同時也設置了“游泳危險”、“不會游泳者勿到深水區”、“入場須知”等警示標志。海水浴場還通過廣播,隨時告知游泳者當心海溝、防鯊網。因此,海水浴場對張某的溺水死亡沒有過錯。
法院:缺乏防范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青島市第一海水浴場是一個公共服務消費場所,對浴場內游泳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管理義務。第一海水浴場存在的海溝超出了人們對海灘地貌的思維習慣概念,往往讓游泳者始料不及。因此,海溝是浴場極具危險的因素。作為海水浴場的管理者,一方面要履行充分的安全警示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必須對危險因素設置必要的防范設施。
判決:浴場賠償死者
浴場在更衣室廊柱上設有“警惕海溝”等標示牌,不能讓游泳者了解海溝的位置及危險性。在喧鬧的環境中,游泳者往往難以聽清廣播。因此,浴場關于海溝的警示不夠充分。由此判決:在海水中游泳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張某的溺水死亡,其自身應負主要責任。浴場的過錯在本案中應負次要責任。浴場應賠償張某死亡賠償金及醫療費、喪葬費的20%。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張某4411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和被告雙方當庭均未表示上訴。
相關鏈接一浴海底深溝
東西長約百米第一海水浴場的海溝,是由于浴場東部海上運動學校早年建筑堤壩以后,因海流發生變化經幾十年海水沖刷形成的。海溝東西長約100米,從浴場東側防鯊網算起長約60米,海溝寬約20米。漲潮時,海溝中心線距岸邊約50米,退潮時中心線距岸邊30米,海溝絕對深度超過0.6米。
圖:主審法官當庭宣讀一審判決書。本版撰稿攝影記者宋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