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海7月19日電 把處方上的“板藍根”誤認為“豆根”(山豆根),導致當事人吃錯藥,北海市一家藥店被拖入一起曠日持久的糾紛中。
今年3月30日,北海市李先生的妻子因為喉嚨痛,家人用一名退休中醫原先開的處方到藥店抓藥。病人煎服后不久,感覺頭暈、惡心,李先生把妻子送進醫院吊針后才逐漸
恢復。當晚,同樣感到喉嚨不適的李先生把妻子吃剩的藥湯喝了,出現類似癥狀,還伴有胸前區疼痛、嘴舌發麻、心律加速等。李先生把藥渣和另一服未煎的中藥拿給醫生查驗,發現14克“蘭根”抓回的是“豆根”。開處方的醫生說,“蘭根”是板藍根,而“豆根”有毒,使用不能超過5克,否則會出現心跳加快。
記者在北海市消協看到,那張處方字體十分潦草,不易辨認。北海市一位醫生說,按規定,“蘭根”的正名正字為“板藍根”,如果按正名正字書寫,不會出這樣的錯。
自感不適的李先生隨后住進了醫院,出院后又到南寧的廣西醫科大學附院檢查,結果為“室間隔增厚”“符合高血壓病心臟改變”。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李先生日前向北海市消協投訴,以“藥店配錯藥造成身體損害”為由,要求藥店支付每年藥品維持費1200元、檢查費500元共10年的費用以及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藥店的負責人給消協的答辯中稱:處方是原先開給李先生妻子的,李先生是“誤服他人藥湯,與本店無關”,而對方去年就有測到高血壓的記錄,其“室間隔增厚”與誤服“豆根”沒有因果關系。
北海市人民醫院一位醫生說,這件事暴露出求醫問藥中眾多的不規范:首先,按有關規定,藥店抓藥前處方應由具備藥劑師資格人員審驗,但很少有藥店能做到這一點;其次,衛生部門要求處方使用規范藥名和字體,但這種規定只對醫院、診所有約束力;其三,按規定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才有處方權,而且必須簽名,但現在患者憑經驗或對藥物一知半解自行到藥店抓中藥的現象很普遍,留下法律責任方面的隱患。這位醫生認為,應該像目前管理抗菌藥一樣,禁止中藥店對非執業醫生開具的處方或無簽名的“白頭處方”抓藥。(梁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