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這是一對夫婦在國外解 除婚約關系后,又爭奪國內房屋所有權的案件。
此案中的原告鞠某與被告劉某1980年7月4日在青島市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后赴美國生活。2000年7月19日,妻子劉某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高等法院訴請與丈夫鞠某離婚,
法院判決解除兩人的婚姻。2002年9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鞠某的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裁定對美國加利福尼亞洛杉磯高等法院作出的解除劉某與鞠某婚姻的判決書予以承認。此后,鞠某以雙方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國內兩套住房未分割、劉某一直拒絕分割也拒絕給原告適當補償為由,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在青島的兩套房屋。 在庭審中,原告、被告對兩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均沒有異議———位于青島市寧夏路的一住房系劉某以自己的名義于1998年5月購買;南京路一住房是鞠某單位分配的、由劉某購買于自己名下。被告劉某辯稱:二人在美國離婚前已經約定兩套房屋歸被告所有,鞠某已經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劉某還向法庭提交了二人離婚前幾個月,即1999年9月28日二人曾協議離婚的一份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多年感情不和、愿協議離婚;國內尚有住房兩幢,鞠某自愿放棄任何擁有權,日后并不再有任何追訴。原告鞠某還在書面材料上簽了名并寫下表示同意的語詞。
原告鞠某則提出:這份書面材料是在被告的脅迫下出具的,因被告去美國后4個月即與原告分居,并寫下此書面材料讓原告放棄對房屋的要求,否則就按美國法律的規定讓原告負擔被告的生活費;被告當時還稱這兩套房子是給孩子的,并答應原告回國后也可以居住,原告無奈表示同意。鞠某在法庭上要求撤銷曾表示放棄財產的許諾,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判決:法院經審理,駁回原告鞠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
費及保全費6400余元由原告負擔。
分析: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現居住美國、均為中國
國籍,本案涉及的財產在中國,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對財產予以處理,因此,本案應適用我國法律。雙方在離婚時未對在國內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原告起訴要求對國內財產予以分割,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提交了雙方離婚前出具的書面材料,原告在此書面材料上明確表示放棄房屋所有權,意思表示真實,對房屋的意見是原告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對原告和被告具有約束力。由此,按照雙方的約定,房屋應歸被告所有。原告提出是在被告的脅迫下書寫,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言兼徐勤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