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飛越)省物價局、省教育廳日前發布了《關于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民辦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刊登、散發虛假廣告、招生簡章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員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民辦教育指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動。
《通知》規定,民辦學校辦學,應如實向學生介紹學校辦學條件。因刊登、散發虛假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員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員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后,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
以上規定不適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和按規定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改制學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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