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兩個月前,兒子在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兒子去世后,他生前所在單位將三萬多元的撫恤金送到了家中,不料因此引發了家庭糾紛。在某國有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兒媳認為,這筆撫恤金應歸她和其未成年的兒子享有。我和老伴則認為,我們至少應享有一
半的份額。為此,雙方各不相讓。請問,這筆撫恤金的歸屬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阮含梅阮含梅同志: 你們爭執的標的是撫恤金,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撫恤金是職工因公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范圍。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法律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人。 從你說的情況看,你的孫子是未成年人,屬于死者生前撫養的直系親屬,因此有權獲得這筆撫恤金。而兒媳在國有公司工作,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不能享受這一撫恤金。至于你和老伴能否獲得,關鍵是看你們有無固定經濟來源。如沒有,就有權獲得,即由你和老伴、未成年的孫子各享有撫恤金的三分之一。如有,原則上就無權主張撫恤金的份額。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