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這是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盧某家住本市敦化路。2003年7月24日與本市泰安路某網絡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雇傭合同,約定盧某擔任區域經理工作,試用期為30天。合同規定,公司將按公司規定的獎懲制度和被告的工作業績為被告加發獎勵金或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其中
還規定:“月業務額為零的,將扣發該月底薪并且受公司解雇處分”。 2003年9月10日盧某被該公司解雇,索要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收入時,該公司以其無業績為由等未予給付,雙方發生爭執。9月11日,盧某到市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就某公司支付盧某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作出裁決。
該公司對此裁決不服,認為公司是按雇傭合同規定對盧某實行了“無業績扣工資”,同時認為試用期內可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遂起訴至市南區人民法院。
判決: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對此案審理,依法判決: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盧某2003年7月24日至9月10日的工資人民幣1717元,為被告補繳2003年8月和9月的社會保險費(雙方各自承擔的部分按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數額為準)。
分析: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7月24日簽訂的雇傭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所提出的“勞動合同注明無業績可扣發工資、扣發被告工資正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稱被告無業績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認定。對于被告的工資,應按雙方的勞動合同予以確定。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原告提出的“被告是在試用期內,不應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徐勤濤言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