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 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簽署第75號公安部令,《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與此前相關規定相比,《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在保障被盤問者人權方面有實質性突破。 ■相關新聞被盤問人非正常死亡將
啟動三級問責 三級問責制,這是《繼續盤問規定》的一個重要特色。對于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自殺等身亡事件,將追查直接責任警察、派出所主要負責人、所屬公安機關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規定》解讀 弱勢群體不進候問室 《規定》第10條要求,四種特殊人群繼續審問時應享受“特殊待遇”:符合法定條件的懷孕婦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對此四類人適用繼續盤問時,盤問時間必須控制在將其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4小時以內,盤問必須完畢,且不得將其送入候問室;四類人群在晚上9點至次日早上7點之間釋放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領回;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監護人而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至其住地。 妥善安排無生活能力家屬 《規定》第15條要求,被盤問人的家屬為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由于公安機關實施繼續盤問,使被盤問人的家屬無人照顧,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親友予以照顧,或者采取其他適當辦法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情況及時告知被盤問人。據悉,在公安執法環節中,此條首次明確被盤問人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屬的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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