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澤宇/攝

閆 迪/繪
交通肇事者因漠視交通安全釀成車禍,輕則讓健全人變成殘疾人,重則讓受害人命喪車輪之下,或讓一個好端端的家庭變得支離破碎,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無盡悲傷。而對于肇事者本身,一起車禍的巨額賠償,也足以顛覆其幸福的家庭生活,乃至傾家蕩產。
【全國統計】
上半年近5萬人死于車禍
據公安部數據統計,今年1月至6月,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9528人死亡。其中,新駕駛員交通事故頻發,1年以下駕齡的駕駛員肇事死亡人數占機動車駕駛人肇事死亡總數的19.4%;因超速行駛造成8356人死亡,比去年同期上升54.7%;不按規定讓行造成3388人死亡,上升31.5%;酒后駕駛造成2183人死亡,上升14.9%;違法超車造成2094人死亡,上升16.1%;疲勞駕駛造成1398人死亡,上升50.6%。
【死亡事故】
賠償十幾萬只是墊墊底兒
應當說:人的生命、健康是無價的,失去親人的痛苦也是無法用金錢來撫慰的。今天,我們只想從“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這個單一視點,來討論這樣一個話題。
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賠償標準一般是十幾萬元,而在現在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十幾萬元也許只能算是“墊墊底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比如,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撞死了行人,且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到底應賠償多少錢呢?
交通事故案件資深律師魏雙鳴分析:如果交通肇事造成一名年齡在60歲以下的北京市城鎮居民死亡的,那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肇事方,應給付的最高賠償額約為60萬元,如需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還將視具體情況上升。
【司法解釋】
人身損害得賠12種費用
于去年12月28日發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費項目,作了具體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除上述財產損失賠償費用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還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估算】
草草一算五十多萬
賠償數額從十幾萬“暴漲”至幾十萬,新舊賠償標準存在哪些差異呢?
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所謂舊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已于今年5月1日廢止,新的賠償標準,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7種費用變化較大。
根據《解釋》中規定的計算辦法,我們來粗算一筆物質賠償賬。
北京市統計局于今年5月18日公布的統計數據表明,2003年,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882.6元、人均生活費支出為11123.8元,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6496.3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655.3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5312元。
專門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魏雙鳴先生分析,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是物質損失賠償費用中額度最高的;在精神損失賠償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條款理解,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比照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給付。以一名年齡不滿60周歲的北京市城鎮居民為例,僅這兩項費用的賠償額就為54萬余元,何況還有喪葬費或治療費等費用。
【社會問題】
強制責任險何時出臺
面對巨額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似乎成了最后一棵救命稻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也證明:通過立法,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險種,是保證受害人得到經濟賠償、保護投保人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在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否真的實行了呢?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財產險監管處的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國家保險業的相關法律遲遲未出臺,目前保險公司無法實施此制度。“雖然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尚未完善,但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人可以通過追加投保的方式,獲得更多的保險保障,用以抵擋交通事故高額賠償的風險,投保幾十萬、上百萬都沒問題”。
記者隨后撥通了中保北京分公司車險部的電話,詢問“第三者責任險能否投保100萬”,一位姓曹的工作人員語氣堅決地回答“不可以”,原因是“公司就是這么規定的,個人投保最高只保20萬”。
有知情人士透露,隨著新法的實施、人身損害賠償額度的大幅增加,如果繼續保持以往的費率水平,那么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尤其是增加投保額,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將是無法估量的。“假如有一天保險公司敢于承擔全額賠款,那么,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人要做好花數萬元買保險的心理準備。”看來,怎樣建立一個更完善、更合理、更可行的社會保障機制,真需要有關部門動一番腦筋了。
昨天,記者從中國保監會了解到,目前《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已起草完畢,相關國家部門正在對此條例進行審議,具體頒布時間尚未確定。 信報記者 宋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