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批準公布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將分別調整為80、40、20個月的工資。 據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按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發給40、20、1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但自1988年這一條例頒布實施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一直沒有進行調整,雖然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最低基數(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增長了208%,但仍低于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水平515%的增長比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事故發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 這位負責人說,在這次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修訂中,考慮到現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偏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無法體現國家對軍人及其家屬的精神和物質撫慰,因此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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