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限期辦理稅務登記等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納稅人應于2004年10月10日前,到其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有關稅務登記事項。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對
未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事項的納稅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2004年7月份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以及發生納稅義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尚未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已在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其稅務登記內容在2004年7月份發生變化,尚未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審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
三、2004年7月15日至2004年8月15日期間,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尚未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
四、其他2004年8月1日后發生應到而未到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提醒2004年8月1日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或發生納稅義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以及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尚未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變更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
特此通告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