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昨出臺“硬杠杠”:執行案件最長不能超過180天
早報訊 昨天,市南法院昨出臺《執行工作流程管理實施辦法》,讓“拖案法官”沒活干。
《辦法》規定,所有贍養、撫養費執行案件必須3個月內執結,一般執行案件180天“搞掂”,執行不力的法官將被責令“輪崗”。
執行法官在收
案后3日內應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經法院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對其財產核實后可不經通知直接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案外人對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提出執行異議的,各執行組應在3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合議庭,聽證合議庭應在7日內進行聽證審查,聽證后10日內依法作出裁定并送達當事人。執行到案的款項和標的物應在15日內發還、移交權利人。(記者
宋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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