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市北工商分局對青島某聯合物業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擅自將房屋出租給無照經營者使用的行為依法處以1000元罰款。這是自國務院去年3月1日實施《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來,我市對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據介紹,今年上半年,市北工商分局在對轄區經營業戶進行的日常巡查中曾發現,居民姜某租賃青島某聯合物業有限公司在延安路的房屋,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便擅自從事“足浴”業務經營,工商執法人員當即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改正,同時向出租房屋的物業公司提出了警告。但工商人員在不久前的市場巡查中發現,姜某仍在此無照經營,遂依法對物業公司實施了行政處罰。 原來,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市北工商分局在依法對無照經營“足浴”業務的個體戶姜某處以罰款的同時,也對為姜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經營場所的物業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 據工商有關人員介紹,由于歷史、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對一些行業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取締一直是個比較棘手的難題,不僅在我市是這樣,其他一些城市也普遍存在著這樣的難題。許多無照經營者不僅存在偷漏稅費等問題,還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有的無照經營者在甲地被取締后,又很快在乙地覓得場所繼續經營。工商人員在調研中也發現,一些有房屋出租條件的房東,利用目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無視國家法規,不惜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方便條件,這是造成一些地方無照經營行為在被取締之后常常又“春風吹又生”的重要原因。國務院頒布實施《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并追加房東的責任,也是基于這一原因。 工商人員提醒房東,在出租房屋時,不能只管收取房租,還要注意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詢問并核實房客有無營業執照,是否合法經營。(劉錕鋒相統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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