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法院開發(fā)了一套規(guī)范量刑軟件系統(tǒng),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輸入電腦,只需短短幾秒鐘就會“算”出被告人該判何刑。人們稱之為“電腦量刑”。
此舉一經推出,在社會上引發(fā)了廣泛爭論。設計者認為,“電腦量刑”既能提高法官斷案的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
同案不同判”,保證司法公正。而反對者則認為,每個案件都是千差萬別的,法官要對具體案件有針對性地量刑,“電腦量刑”忽視了案件之間的個別化標準,有失公允。
近日,記者赴淄川區(qū)法院采訪后發(fā)現(xiàn),在量刑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電腦量刑”幕后的一份文件,電腦只是在前臺扮演了類似計算器性質的輔助角色,它的正式名稱是“量刑規(guī)范化軟件系統(tǒng)”。
8月16日,記者獲悉,為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山東省高院正在就二十個左右常見罪名規(guī)范化量刑的可行性要求全省各市中院進行調研,并準備在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一個規(guī)范化量刑的指導意見。“我們并不是采用淄川區(qū)的做法(量刑標準),而是出臺一個原則性意見,具體辦法由各市中院來操作。”
現(xiàn)場目擊“電腦量刑”
8月12日,記者在淄川區(qū)法院采訪時,該院“量刑規(guī)范化軟件系統(tǒng)”的主要構建者之一、刑事審判庭法官袁濤以一起判決不久的故意傷害案為例演示了通過軟件系統(tǒng)計算刑期的整個過程。
去年11月26日,淄川區(qū)李丙杰因瑣事與李桂紅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李丙杰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小刀將李桂紅的面部、左手臂劃傷。經法醫(yī)鑒定,李桂紅的傷情構成輕傷,傷殘程度十級。案發(fā)后,李丙杰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賠償李桂紅經濟損失1.78萬元。該案經法院審理查明案情,判定被告人李丙杰犯有故意傷害罪。
進入量刑階段后,袁濤打開量刑規(guī)范化軟件系統(tǒng)的界面,利用電腦對被告人量刑。袁濤首先在“罪名”欄選擇了“故意傷害罪”,在“基準刑情節(jié)”欄輸入“致一人輕傷”,電腦顯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再輸入“十級傷殘”,電腦顯示為“增加刑期3個月”。據(jù)此,可確定李丙杰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9個月。
袁濤又在“浮動刑情節(jié)”欄輸入“在傳訊前自首”和“主動全部賠償”,電腦顯示各“減基準刑20%”。因此,本案的浮動刑為“9×40%=3.6(月)”。綜合起來,量化刑為“9—3.6=5.4(月)”,根據(jù)該院規(guī)定量化刑采取四舍五入制,點擊“計算刑期”后,電腦最后顯示量化刑為“5個月拘役”。整套操作不到3分鐘,“量刑”完畢。考慮到本案被告人系用刀傷人,比一般的傷害相對要重,法官最終裁判宣告刑為6個月拘役。
為了驗證“電腦量刑”是否真的能夠做到“同案同判”,記者當場提出請另外一名法官在隱藏判決結果的前提下,對本案進行“電腦量刑”。正在辦公室工作的孫啟福法官應記者之邀參與“同案同判”實驗。
在了解了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罪名之后,孫啟福像袁濤一樣按照程序操作電腦進行量刑,結果計算出的量化刑與原判的量化刑別無二致。孫啟福說,目前自己操作這套軟件系統(tǒng)還不太熟練,而經常需要用筆來計算,“只要按照細則量刑,用筆計算和用電腦計算,最后得出的結果沒什么兩樣。”不過,越是復雜的案件,用電腦量刑越能顯示其便捷的優(yōu)越性。
“鼠標不可能代替法官”
孫啟福提到的細則,就是在量刑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量刑規(guī)范化實施細則》。記者就這一文件及“電腦量刑”產生的來龍去脈采訪了淄川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王紅梅及法官袁濤。
記者:制定這個文件和軟件的初衷是什么?
王紅梅:主要是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某種程度的限制,盡量避免因個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問題。有這樣一種現(xiàn)象不能不引起重視:在監(jiān)獄中,同樣情節(jié)的盜竊犯罪,因為由不同的法官量刑,對兩個罪犯的判刑可能會相差一年之多,判刑重的肯定會懷疑司法的公正性。這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造成的量刑失衡現(xiàn)象,在全國普遍存在。
記者:法院是從什么時候開始這項工作的?
袁濤:自2003年下半年,法院就成立了調研組,開展專題調研,刑庭9名法官全部參加。調研組調出了前三年審結的一千三百余起刑事案件,對每起案件的量刑情節(jié)、定性及刑期進行了調查,將個案所涉及到的犯罪情節(jié)、量刑情況進行了統(tǒng)計、分析。去年年底,開始著手制定《淄川區(qū)法院量刑規(guī)范化實施細則》,今年1月完成討論稿第一稿,確定了一個共有74條、涵蓋11種常見罪名的量刑規(guī)則。在技術專家的協(xié)助下,3月份開發(fā)出來并啟用規(guī)范量刑軟件系統(tǒng),也就是人們所說的“電腦量刑”。經實踐和論證,7月份完成第二稿。兩稿前后修改四十余次。
記者:袁濤法官在向我演示時,提到了“基準刑”、“浮動刑”等幾個概念,這幾個名詞我還是第一次聽說。
袁濤:這是我們的獨創(chuàng)。在制定《量刑規(guī)范化實施細則》的過程中,我們根據(jù)量刑的操作程序創(chuàng)造了“基準刑”、“浮動刑”和“量化刑”三個概念。“基準刑”是指以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刑期;以人身危害性情節(jié)為調節(jié)計算出來的刑期稱為“浮動刑”;綜合“基準刑”和“浮動刑”,得到“量化刑”;法官再根據(jù)未盡的情節(jié)確定最后的宣告刑。
記者:你們是否注意到,推出“電腦量刑”后,招來很多爭議?
袁濤:有爭論是好事,說明大家關心這件事情。
王紅梅:其實,“電腦量刑”這個名稱通俗易懂,但并不科學嚴謹,容易使人產生理解上的偏差。實際上,在量刑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背后的《量刑規(guī)范化實施細則》,量刑軟件是以細則為藍本的,電腦只是輔助工具,鼠標代替法官的說法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qū)。
記者:你們?yōu)槭裁床幌蛏鐣_細則,消除這種誤解?是不是考慮到作為一種研究成果,要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袁濤:有保護成果這方面的考慮,主要是我們認為細則只能規(guī)范我們自己,不能約束別人。再者,我們的細則仍在完善,不宜公開。
記者:可以不可以這樣理解,細則的條文都輸入了軟件,“電腦量刑”實質上是“細則量刑”?
袁濤:是的。細則主要保證公正,軟件主要保證效率。當然,因為軟件只是細則的替身,“電腦量刑”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又能保證公正。
記者:為什么細則只確定了11種罪名,沒有確定的罪名怎么辦?
袁濤: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多達四百多種,但常見的只有三十多種。而在我們這里,作為一個基層法院,最常見的只有11種,如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盜竊罪等。這些案件占我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80%至90%。像刑法一樣,我們的細則也制定了“總則”,那些細則中沒有確定的罪名,可以適用“總則”。
記者: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案件之間千差萬別,電腦如何量刑才能罪罰相當?
袁濤:細則涵蓋的這11種罪名,細則就是由這些案件中的規(guī)律性東西抽象出來總結的。如果某件案子有6個情節(jié),而細則只包含5個情節(jié),那么,在量化刑確立后,細則還賦予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根據(jù)個案的不同上下浮動6個月的權力,以確定最后的宣告刑。如果這樣做仍不能體現(xiàn)個案的特殊性,還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
記者:也就是說,不管什么樣的案子,法官或合議庭量刑時只有6個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
袁濤:對。
記者: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電腦量刑”的局限性是什么?
袁濤:目前,我們還沒有窮盡所有的罪名和犯罪情節(jié),需要進一步充實。比如,對于兩起類似的盜竊案來講,其他情節(jié)都一樣,但一案的被告人作案的目的是為了吃飯或上學,而另一案的被告人則是為了揮霍,在量刑時就應該有所區(qū)別。但是,目前我們還沒能將這一情節(jié)納入軟件系統(tǒng),只能考慮“根據(jù)個案的不同上下浮動6個月的權力”。
王紅梅:在理論上,我們還有待成熟。前幾天,我們到武漢大學向多年研究這個問題的趙廷光教授請教,收獲不小。
記者:下一步打算怎么做?
王紅梅:在理論上進一步論證和完善,適時對軟件進行升級。
袁濤:把盡量多的罪名和犯罪情節(jié)納入到細則和軟件中來,并且把卷帙浩繁的法律法規(guī)輸入到軟件中,供法官查閱。
記者:那么說,除了計算刑期外,電腦軟件還相當于一個電子資料庫?
袁濤:可以這么認為。
細化刑期體現(xiàn)公正
“司法公正不公正,對一般老百姓來講,最直觀的就是判決結果,也就是要看判多長時間。”袁濤說,審理一起刑事案件,在查明事實和確定罪名階段,該院仍然沿用傳統(tǒng)做法,“這是量刑的基礎。”和以往不同的是,進入量刑階段,“電腦量刑”將刑期細化了,“這樣一來,有利于體現(xiàn)司法公正。”
“這也正是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同案不同判’外,規(guī)范化量刑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所在。”淄博市淄川區(qū)檢察院公訴科科長、主訴檢察官許勝對這個問題感受頗深。
許勝說,像最常見的輕傷害案件,以前判刑往往以“年”為刑期計量單位,而法院實行規(guī)范化量刑后根據(jù)各種不同的情節(jié),細化到以“月”為刑期計量單位。“不要小瞧這1個月或2個月,這對我們自由人來講可能沒什么,但對被告人很重要。”
“細化刑期,看起來很繁瑣,但能體現(xiàn)司法公正,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許勝說。據(jù)了解,自“電腦量刑”實施以來,淄川法院刑庭審判的一百余起案件無一出現(xiàn)上訴和抗訴。而在以前,每年四百多起案件會有二十起以上受到質疑。
“電腦量刑”能走多遠
淄川法院的嘗試受到了上級法院的關注。5月18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召開推介會,對規(guī)范化量刑系統(tǒng)進行推廣。
濟南市某區(qū)法院一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認為“硬推行,恐怕效果不會好”,理由的焦點仍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法律之所以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就是因為形形色色的案件即使事實相同,量刑時在酌定情節(jié)方面也有很大差別。比如說一起重傷害案,量刑時法官要考慮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朋友關系、鄰里關系、仇人關系,還是根本就不相識,同時還要考慮被告人是否賠償被害人,賠償數(shù)額是多少,是主動賠償,還是被動賠償。而電腦太死板了,不會考慮這些問題。”
據(jù)這位法官介紹,前幾年,濟南市法院系統(tǒng)曾對規(guī)范化量刑進行探索,結果發(fā)現(xiàn)“用公式套出來的結果與實際判決的結果,差別太大,有的甚至相差一半。”最后只好放棄。
不過,對淄川區(qū)法院細則中“浮動刑”是以“基準刑”的百分比體現(xiàn),這位法官表示“這樣比以前要科學。”
趙廷光教授被稱為我國最早進行規(guī)范化量刑研究的理論界專家,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后期,他就開始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但是,據(jù)了解,趙廷光教授的研究目前仍局限于理論層面,而未進入實踐領域,“量刑規(guī)范化在某種程度限制了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隨心所欲’的權力,所以難以得到有力的支持。”趙廷光教授說。
“量刑的不公正和不均衡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他用了15年時間研制出了一套“涵蓋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所有刑事犯罪類型”的《輔助量刑系統(tǒng)》,其目的就是要“使特定案件的宣告刑具有可預測性和重復驗證性”。
我國如何制定量刑指南呢?美國的量刑委員會在制定量刑指南時,針對每個罪名搜集約五萬份案例資料,經過長時間的總結和比較,確定量刑標準,而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有423個,如果這樣來做,要搜集兩千余萬份案例,顯然是不可取的。“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注重對法條的法理解釋,也就不應該從案例入手制定量刑指南。”趙廷光說。
山東魯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翟玉博認為,淄川區(qū)法院的“電腦量刑”智能化實驗實際就是間接引用判例,雖然他們沒有搜索大量的案例,但其效果是相同的。而山東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輝則擔心,如果法院推廣規(guī)范化量刑,可能有些法官會懶于或怠于判案,認為“反正有電腦量刑”,量刑時過分依賴電腦,而不能發(fā)揮主觀能動性。
推介會召開近3個月后,記者在淄博市了解到,“目前,市中院正在醞釀具體方案,我們還沒有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淄博市張店區(qū)法院一位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淄川法院的本意和出發(fā)點都是好的,能否達到預期目標,要由實踐來證明。不過,無論如何,他們這種開拓進取、積極創(chuàng)新的精神是令人佩服的。”(劉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