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化名)和全家人興沖沖地到酒店聚餐,沒想到他們大快朵頤的形象被攝入鏡頭,隨即被制作成廣告片在電視上反復播放。打在小亮身上的廣告詞更成了小伙伴們取笑的話柄,一家人從此煩惱不已。在與酒店、廣告公司和電視臺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們拿起了法律武器。9月21日記者獲悉,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肖像權
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萬余元,并賠禮道歉、恢復影響。
未經同意 全家上廣告
200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歲的小亮和93歲的祖爺爺全家四輩共10口人到沈陽市和平區某酒店一樓大廳用餐,席間笑聲不斷。哪知一次普通的聚餐竟惹來麻煩。
“2004年元旦過后,聽鄰居說我們家上電視了,開始還不信,但當晚,在遼寧教育電視臺廣告中我們果然看到了全家吃飯的場面,每個人的肖像被拍攝下來制成了廣告片,我們震驚不已!酒店為招攬生意,未經我們同意就把我們全家的肖像做成商業廣告,給我們全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心理壓力,特別是在小亮身上打字幕‘大尾羔羊’,結果別的孩子就叫他‘大羔羊’。”小亮的家人說。
協商未果 一怒上法庭
2004年3月23日,與酒店、廣告公司和電視臺協商未果,小亮一家把酒店、遼寧教育電視臺廣告部和廣告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并要求其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把廣告片母帶交原告處理。7月7日、8月6日和平區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所訴情況基本屬實。庭上,酒店也承認對原告肖像構成侵權,但強調不是故意造成。
一審判決 賠付三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利用原告肖像作廣告,并有營利行為,除給原告造成交通費、訴訟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以外,還給原告精神造成損害,特別是其中還有百歲老人和學齡兒童,其承受精神損害的限度更是有別于他人。遂判決:被告酒店在遼寧教育電視臺發表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當原告面將拍攝原告肖像的廣告母帶中有關原告肖像部分剪除;賠償原告交通費、訴訟郵寄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4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本報記者 吳丹 通訊員 朱哲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