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遭遇定金陷阱
   日前,劉先生撥打本報樓宇熱線(8762259/2933513),講述了他在膠州買房時的遭遇:他與某房
地產開發公司于9月16日簽訂了一份認購書,認購該公司開發的房屋一套。劉先生于簽訂認購書當日向該公司交付定金2萬元,認購書中約定15日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劉先生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銷售人員進行簽約商談,但雙方對商品買賣合同中的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先生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但這一要求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
   事主講述“霸王合同”怎能簽?
   劉先生向記者出示了尚未簽署的購房合同,合同中的空白處都已被開發商填好,甚至多處條款已經粘貼覆蓋了開發商自行擬訂的條款(如圖),劉先生說,購房者除了簽名,根本沒有任何修改和商量的余地,是一典型的“霸王合同”。
   劉先生認為,此合同中對于雙方的要求條款明顯不對等,例如第15條,如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購房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約定“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3%支付違約金”;而第20條則約定,由于買受人的原因單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買受人要“承擔房款總額4%的違約金”。
   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開發商約定“出賣人所做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關于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與本合同約定相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劉先生說,我就是看了開發商的廣告宣傳才決定買房子的,廣告宣傳怎能說不算就不算了呢?在簽認購書之前,開發商并沒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給我看,這樣的“霸王合同”我怎么能簽呢?
   鏈接何種情況定金能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觀點定金應如數返還
   消費者買房須先簽認購協議書并交付定金,已成為房地產行業的一個慣例。業內人士認為,在商品房買賣的認購環節中,賣方不將買賣合同的內容告知買方,卻要求買方就所選定的房屋進行認購,而雙方所簽的認購書的內容也大多不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具體內容,只是約定了房屋的房號、面積、價款,以及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買方不了解合同的具體內容,就無所謂對合同內容的認可,雙方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必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內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認購書中約定買方向賣方交付的定金,只是表明買方愿意購買認購書所認購的房屋,愿意就該房屋的買賣按照認購書的約定,和賣方就有關合同內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達不成合意,導致合同不能簽訂,賣方應該將該定金返還給買方。
   提醒先看合同再交定金
   經本報樓宇熱線聯系,目前劉先生正在與開發商協調討還定金,本報將對此事的結果做跟蹤報道。在此,晚報樓宇熱線提醒購房者,在買房交付定金前,最好要求開發商出示賣買合同,先了解合同中的內容,然后再決定是否購買下定金。但假如開發商不肯出示賣買合同,作為購房者就要先了解各方面的資料,如開發商的信譽、實力、建筑的質量等,當認為各方面的條件都沒有問題,再交定金。
   與其把希望寄托在事后的維權上,不如在購房時提前做好準備,盡量減少事后維權的難度。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