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9月23日訊(記者 董震 通訊員 楊紅)家住濟陽的大學生李玲(化名)原來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考入大學后因無力支付高額學費,將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教育費等費用,幫自己完成學業。在法院的調解下,生父同意給她15000元教育費等費用。 1993年6月,李玲的母親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肇
事方賠償了12000元,由她的父親周某保管。從2003年起,李玲離開生父隨外祖父母生活。同年,17歲的李玲考入了大學,父親為她支付了5000元的學費,但李玲繼續向父親要學費時卻遭到拒絕。
李玲認為,她和父親屬直系血親關系,把子女撫養成人是為人父母的天職,因此父親對自己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不得隨意拋棄。同時,李玲認為母親的死亡賠償金她也應當分割繼承。對此,李玲的父親周某認為,女兒今年已經18歲了,他沒有義務負擔女兒18歲之后的教育費。對于女兒要求分割交通事故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周某認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18周歲前上大學的教育費,被告已支付5000元,其余部分可不再支付。但原告母親死亡后,對因交通事故賠償分割并沒有超訴訟時效,原告作為被撫養人應當分得扶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補償費的一部分。
據此,濟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給付原告交通事故賠償費7200余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依法進行了調解,周某同意另外給付李玲教育費、交通事故賠償費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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