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讀者來說,“婚前財產公證”這個詞并不陌生。但隨著婚姻法對私權的有力彰顯,“婚后財產公證”適時地被提出。 卞阿姨與張大爺均是老年再婚,當初擔心兒女不同意,兩人領結婚證時沒有告訴兒女。卞阿姨的女兒不知情,在二老結婚后以母親的名字出資買了一處價值20多萬元的
房產。女兒知道后,不想使這處房產變成母親和張大爺的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卞女士致電咨詢:婚后財產是否可以進行公證? 公證員答復說,該處房產可以進行婚后財產公證。《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卞女士與丈夫達成協議,并擁有房產證或購房契約等證明,公證處就可以辦理財產約定公證。 另外,財產約定公證還可保全共有財產。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前一方大量轉移財產的事例時有發生,其實處于弱勢的一方此前完全可以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提出公證,這樣一旦離婚也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當然,如果申請人是抱著逃避債務的目的,公證處是不會受理的。江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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