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本報9月9日12版報道了《96歲老母狀告70歲兒子》,昨天,清平路4號的孟秀珍老人拿到了判決書,她的三兒子必須每月支付百元生活費。
孟秀珍老人在訴狀里說,被告三兒子于五十年代曾被勞改過,八十年代初回青至今沒有給過生活費。自己年過九旬,無分文
收入,生活費全靠子女供養。現自己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曾多次找被告商討供養事宜,但被告態度蠻橫,無奈訴至法院,要求三兒子自2004年6月起每月給付原告養老金200元,給付2004年6月以前兩年的養老金每月100元。
而孟秀珍三兒子卻辯稱,他一直養老人,是輪流養,這一方案是他大哥提出來的。2002年以來他沒贍養老人,是因為五弟不讓他接老人。去年8月的時候,他去接老人反遭打傷。前兩年的贍養費不同意拿,同意拿今后的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自2004年7月起,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00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自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間的贍養費2400元(每月100元,共24個月)。其子不服判決,表示近日內將上訴。(王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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