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19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將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44條,分為總則、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監察機關的權限、監察程序、附則。
條例規定,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督促被監察的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辦理派出它的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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