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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胡宗山與被執行人唐劍借款合同一案,已立案執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四方區嘉定路40號甲棟15戶的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限對上述財產享有權利的權利人于本公告發出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執行局主張權利,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逾期不主張權利的,本院將依法對上述財產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青島市四方區人民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特此公告青島市四方區人民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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