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王某在駕駛吊車作業時,將租方工人趙某砸傷,為減輕責任,王某以趙某沒有上崗證為由將租方青島建筑構件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部分責任。近日,城陽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20日,青島建筑構件廠租用王某的吊車在工地吊卸房梁。王某在倒
車時撞到裝載水泥大梁的托盤車上,致使車上大梁滾落地面,將工人趙某雙腿砸傷。經膠州法院調解,王某應賠償趙某經濟損失16萬余元。事后,王某感覺賠償數額太大,以趙某未經培訓考核就從事工作,構件廠應承擔一定責任為由,要求該廠承擔趙某賠償金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受傷是由于王某駕車時觀察不周所致,與趙某無上崗證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王某應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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