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由撰稿人捏造、傳播虛假新聞或者其他“紀實”類作品的責任問題,我國有關立法其實早有規定,當然,這種規定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規定(因“自由撰稿人”一詞內涵和外延并不確切,以下一律以“作者”名之)。
作者向報紙、期刊等大眾媒體投稿或者媒體向其約稿的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行為,具體
而言是一種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和事實合同)行為。所以這種行為首先要受到民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民事法律的約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行為的一般原則,如“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肮、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等”。我國合同法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合同行為作了更為細致的規范。對于非法作品的出版和傳播,我國著作權法也有限制性的原則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薄爸鳈嗳诵惺怪鳈,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比绻髡哌`反這些禁止性或者義務性規定,通過投稿的方式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能涉及到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作者炮制虛假“新聞”或“紀實”類作品的行為可能損害有關報刊社的利益,應當對報刊社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無論是作者投稿還是報刊社約稿,通常情況下報刊社都會要求作者稿件內容必須具備真實性,除非報刊社自己也蓄意作假(當然純文學作品允許虛構,這不在討論之列)。既然雙方存在合同關系,作者提供失實稿件的行為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民法通則對違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睋耍绻麍罂缫蚩l了虛假稿件而導致經濟損失,可以對作者提起違約之訴,要求追究其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
其二,作者炮制虛假“新聞”或“紀實”類作品的行為還可能損害作為作品主人公的有關公民或法人的利益,應當對有關公民或法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作者撰寫的虛假稿件導致有關公民或法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受害者可以對作者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追究其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同時,因報刊社疏于審查而刊發了虛假稿件,與作者構成共同侵權,受害者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或者單獨將其作為被告另案起訴。那種以為報刊社也是虛假新聞的受害者、因而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在某種意義上,報刊社的責任更甚于作者的責任,因為如果報刊社嚴格履行了審查義務的話,就不會有侵權事實的發生。(作者李軒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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