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了解到,江西省將加快國有企業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進度,調整退休教師的待遇。
江西規定,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予
以補足;尚未移交的企業,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
此外,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原則上不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的地區,由原參保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等轉移至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對未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待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按1/120計發,并相應抵減按政府辦中小學退休教師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金。
(10月15日《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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