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從市委政法委昨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為了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市綜治辦、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的暫行規定》,于11月3日起開始施行。
這一《暫
行規定》是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青島市有關法規而制定的。《規定》中對物業管理單位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要制定和適時修訂包括日常防范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二是要與所在街道綜治委簽訂“加強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創建”責任書,自覺接受街道綜治委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并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三是要與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平安物業小區”創建活動,與有關部門一同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登記服務”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四是要從有資質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員,招聘保安員數量要符合小區治安需求。五是要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六是要加強對公共區域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及水、電、氣、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接到業主報修,立即按規定程序辦理。七是要在物業管理小區內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等統一設置警示標識,小區住戶防盜護欄不得凸出墻面。
這一《暫行規定》中還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范標準和要求。(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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