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家保護被征地農戶知情權●規定用地單位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 過去,各地在制訂征地標準時,往往按地塊來測算年產值,并由此確定年產值倍數,從而造成同地不同價等問題,損害了一些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專門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征地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別是要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
根據這個指導意見,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但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使他們的長遠生計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具體來說,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此外,有關地方政府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