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陸德明的一時失足,引發(fā)了一場浩浩蕩蕩的公共輿論,“教授”、“嫖娼”,這些成為了媒體爆炒的猛料,成為了公眾津津樂道的話題。不過,一番沸沸揚揚之后,我們當然可以期待會有理性的聲音出現(xiàn),來關注當事者本人在這樣一個被放大了的事情中所受到的傷害,同樣我們也許還可以來反思我們的制度還有哪些有待
于改善。我從這件事情當中就看到了一些警察行為的“失察”。
首先,我們可以質(zhì)疑陸德明教授的行為是否就是嫖娼,無論從媒體的報道上還是從陸教授的聲明中我們都不能確認事件的性質(zhì)。“捉賊見贓,捉奸見雙”,性生活私秘性質(zhì)本身決定了如果不是當場抓獲事后就很難取證,而警方只有當事者的“口供”,而這樣的口供又是在“警官將表明隱去單位和姓名的前提下”(可參見陸德明聲明,11月9日《新京報》)
得到的,陸教授在聲明中明確說當時對錯誤理解和警方有不同,于是人們就自然會懷疑,陸教授或許是為了避免一個婚外情事件的廣為披露而做出的妥協(xié),而這罰款在一定意義上就有了買下自己“錯誤”不被披露的性質(zhì)。
退一步說,即使陸德明聲明并不屬實,他的行為確實是嫖娼,警方也違背了自己為當事人保密的承諾,已經(jīng)有論者指出,警察和教授之間所達成的協(xié)議類似于“辯訴交易”,在證據(jù)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只能更多地依賴于當事者的陳述,這就需要警方做出一定的妥協(xié),而顯然,警察言而無信,侵犯了當事者的信賴利益,這樣做顯示了權(quán)力一方不肯妥協(xié)的驕橫,同樣體現(xiàn)了不講誠信的無德。從打擊違法犯罪的角度來看,這樣的結(jié)果只能使得更多的當事人選擇跟警方不合作的策略。而在當年毛寧遇刺事件當中,有關警方很好地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盡管有媒體報道兇手是“一從事色情行業(yè)的男子”,但是警方始終沒有透露相關方面的詳情,盡管公眾對名人的隱私有著那么多的渴望。相比之下,陸德明事件中的警方有失厚道。
而這樣暴露當事人的隱私造成的另一嚴重后果是有污點的受害人選擇不跟警察打交道,從而放縱了犯罪。陸教授在聲明中說后來“拒絕過(女方)兩次敲詐電話和多次短信”,當然這只是一面之詞,但是警察是不是要介入調(diào)查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而如果不屬實,陸教授是否又涉嫌誹謗,前者是公訴罪,而后者是不告不理的自訴罪,陸教授的聲明發(fā)布之后警方就有必要來查明事實真相,顯然敲詐勒索是比賣淫的有傷風化更嚴重的罪行。
陸教授受到敲詐的時候,如果他相信警方會有很好的隱私保護制度,在權(quán)衡之后就會去報案,否則,他會因為擔心自身行為的失誤被曝光就會選擇不報案。此前報紙上不斷有報道類似案件中的受害者不敢報案放縱了罪犯,比如罪犯在網(wǎng)絡上引誘別人一夜情而實施搶劫,在其所進行的幾十次犯罪行為中只有一兩個受害人報案,更多的人擔心報案會連累自己的家庭和名譽。我們當然可以罵受害者咎由自取,但是這種道德化的思路并不能解決現(xiàn)實問題反而幫助了施害者逍遙法外。
在證據(jù)學領域有“污點證人”的理論,或許我們有必要建立污點受害人的理論,對于有著道德缺失或者輕微違法的當事人,警方有必要以維護他們隱私的方式來換取打擊更嚴重犯罪的效果,而哪怕是此案中沒有犯罪行為只有違法行為,警察也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而陸德明事件中的警方在此案件中的表現(xiàn)只能讓我們擔心,更多的人或許會選擇跟警方不合作的態(tài)度,警察類似于醫(yī)生,很多時候我們社會種種不堪的陰暗面會更多地展示在他們面前,如果說醫(yī)生治病的同時要保護病人的隱私,我們期待警察也建立類似的隱私保護的職業(yè)倫理。郭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