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興城市的村民趙國文,在今年3月份遭遇了一場人為的“車禍”:他的小腿被興城市運輸管理所的三輛執法車“截”掉了,原因僅僅是為了90多元的養路費。目前,葫蘆島市司法機關已運用刑事訴訟手段,介入了這起野蠻執法事件。(見11月17日《華商晨報》報道)
為了區
區的90元養路費,竟可以置群眾的生命安全于不顧,野蠻到用執法車去撞摩托車,造成受害人截癱,如此瘋狂的“執法”,已經異變為要錢不要命的“執罰”,實在聳人聽聞。這個惡劣事件背后傳遞出的信號表明,“執法”理念一旦被某些人歪曲理解,就會導致“執罰經濟”的畸形發展,進而導致許多違反常理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在隱形中進行。
在以人為本還是以罰為本的問題上,興城市運管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明顯選擇了后者。選擇前者,勢必要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為第一出發點,可能一筆罰沒收入會隨之而失去;選擇后者,無疑有助于促進本單位“執罰經濟”的壯大,于改善單位福利上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更何況在監督缺位、權力制約失范的制度環境下,違法執罰的風險和成本微乎其微,普通群眾面對強勢公權力的反抗也顯得十分單薄。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要錢不要命”的瘋狂執法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一些單位存在的以罰為本的“執法”心態,無疑為一批素質低下甚至有著惡棍無賴品質的執法人員的出現提供了溫床。他們“奔走乎南北、叫囂乎東西”,為了罰到款可以不顧一切,甚至人為給社會制造不穩定的因素。更為讓人擔憂的是,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對那些粗暴的執法行為,還沒有切實可行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予以約束。因此,由瘋狂“執罰”所帶來的種種惡果,只能由作為弱勢一方的老百姓來買單。
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罰”應該只是一種手段而絕對不是目的。而“以罰為本”卻把執法變成“執罰”,甚至以罰代法,明顯背離了“罰”的初衷,必然會削弱法律尊嚴,影響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托馬斯·杰弗遜曾說:“就權力問題而言,不要再讓我們聽見所謂的對人信任的言論,而應用憲法的種種限制措施去約束被授權之人,防止他們給我們帶來傷害。”
興城市運管所瘋狂執法導致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這一事件,雖然可能只是極個別極端的例子,但它卻是“以罰為本”這棵樹上結出的典型惡果。它一再警示我們,對公共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遠。(作者:婁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