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少華
上月11日和本月16日,在黑龍江大慶市和安徽合肥市街頭分別發生了一起人被迫向狗下跪的事件,都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這些反應都是城市良心和普遍的人格尊嚴的正常反應。它們在貧富共處的當代城市中,提起了新一輪人格尊嚴平等的公眾議題。
然而,在普遍的尊嚴問題之下的,是
個別化的生活問題。這兩起事件中的下跪者,一位是三輪車夫,一位是出租車司機。前者不慎把狗撞死;后者不慎把狗撞傷。我們注意到,前者是在根本拿不出錢來賠償的情況下,接受了對方提出下跪的要求———實際上是被誘下跪的。而在后一個事件中,狗主人打人、逼人下跪之前,提出的賠償額是3000元。我們可以想見一位剛剛進城打算掙點錢的農民面對幾百元索賠的茫然;也可以理解一名每天起早貪黑為掙出“份錢”而奔波的出租車司機面對3000元索賠時的絕望。實際上,除了狗主人為富不仁的惡劣品質之外,這種偶發事件中雙方經濟能力的懸殊,應該是弱勢者下跪一個重要原因。
這類事件反映的是在當代城市中窮人與富人相遇時的經濟風險———一種真實的城市生活風險,這是在農村和過去的城市里都沒有的生活風險。從這兩起“人跪狗”事件看來,這樣的生活風險,也是弱勢群體尊嚴的風險。
實際上,在這兩起事件中,最終下跪者,首先是經濟能力上的弱者,其次才是尊嚴上的弱者。他們在偶發事故的經濟糾紛中,沒有平等談判的物質基礎,只有在誘導和威逼下可以拿出來“折抵”財物的人格尊嚴。
正視弱勢群體在城市偶發事故中的生活風險而不僅是人格尊嚴,當然不意味弱勢群體的尊嚴必然在經濟壓力之下低頭,也不意味著在貧者與富者之間不可能存在尊嚴平等,而是意味著:城市社會應該有一套辦法、規則和倫理,降低弱勢群體在這類偶發事件中的經濟風險,盡管城市不可能消除常態性的弱勢現象。這樣的辦法、規則和倫理,依據的是什么原則呢?依據的是生存權至上原則,而不是一般經濟糾紛中的財產權原則。也就是說,類似這樣的“貧富相撞”的經濟糾紛,無論怎樣解決,都不應危及一方的生存底線。無論貧富,一個人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負責,這是一般的公平原則;法律和社會公平當然應該保護經濟糾紛中的財產權。但是,在生存底線上,過錯應當免責。這是人道的社會應有的價值判斷,盡管富人可能會覺得“倒霉”。
富人的名車與名犬在城市中穿行,當然也有風險———遇到窮人的風險,出了事得不到充分賠償的風險。但是“富的風險”與“窮的風險”對于生存的意義完全不同,何況前者有更大的能力分散風險。
總之,在生存權的意義上,人們的公平倫理和公平制度是可以調整的。而目前所發生的“人跪狗事件”,雖然表面上屬于人的品質問題與尊嚴問題,實際上背后是社會的公平倫理問題與公平制度問題———后者至少目前都還是以財產權作為標準的。而且當事雙方在觀念深處都接受了這樣的標準(接受這樣的標準的,可能還有交警和法官)。所以,下跪———生存權與財產權之外的人格權,才被硬拉進來“抵賬”。因此,對人格權的切實保護,應該是以保護生存權為前提的。在生存權不受威脅的公平制度之下,人們一般不會折辱自己的人格。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