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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電子元件廠女職工綦某與單位簽訂了兩年勞動合同,今年7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但今年7月1日綦某休完產假準備上班時,卻接到單位發來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綦某百思不得其解:她雖然休完產假,但孩子還不到1歲。單位現在終止合同,她到哪里去找工作?請問:單位的做法對嗎?   ; 【評析】為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直到“三期”屆滿為止。在本案例中,單位的做法違法。綦某正處在哺乳期內,單位不能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將勞動合同延期到她的哺乳期滿時。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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