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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技術成果權屬糾紛一直較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說,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 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司法解釋規定,職工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蔣志培說,還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 這個司法解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說,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
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司法解釋規定,職工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蔣志培說,還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
這個司法解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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