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發布執行)以及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26日發布執行),國家對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2000年的保修辦法中的關于最低保修期限規定比以往有了更嚴格的要求,體現出國家對消費者權益和工程質量的重視,也對建筑施工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規定的是保修的“最低年限”,而一些有實力的施工單位常常會提供更長的保修期限,因此,實際上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保修合同中可能會對“保修期限”有更高的要求。北京市2000年9月最新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示范文本)中的保修期限是空白的,需經雙方協商填寫。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往往會收到施工單位提供的“房屋使用與保修說明書”和“保修服務卡”,但在其中可能只說明了保修的“最低期限”,而真正的保修期限應以開發商與施工單位簽訂的保修合同為準,用戶如果需要,可以向開發商咨詢。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