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某法律聲稱,某些人包“二奶”期間不允許與“二奶”同床,恐怕就是天大的笑話。這事兒的邏輯是這樣的:要不是為了“同床”,包“二奶”這事根本就不用干。既然包了而不讓其同床,除了搞笑外,就是實在不知道該法律有什么意義了。
產生這個聯想的原因,是最近看到一則新聞,說有關方面將立法規
定公務員在外兼職不能領取報酬(12月27日中國新聞網)。讓我驚訝的,不是公務員兼職領取報酬,而是公務員居然會兼職。公務員兼職這件事在我看來根本就沒有討論的余地。公務員其實就是我們這些交稅的老百姓的雇員。他們每一分錢的工資,都是老百姓辛苦的血汗錢。從這個意義上說,全體國民都是公務員的老板。
我自己做一點小生意,要是我的員工在外面兼職的話,唯一的處罰就是把他踢出去。原因很簡單,我付錢購買的是他全部的工作精力,要是他給我工作的時候還想著其他公司的業務,不開除他才是有鬼。當然,我們這里的公務員兼職其實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在某官辦企業兼職是為了搞活企業、減少麻煩;兼職當個某機構的領導,是為了該機構的順利發展。不過,這種兼職本身就是正職的一部分,干了自己應該干的工作還要領取額外的報酬,當然不應該。
所以,這事的關鍵不是收不收兼職報酬的問題,而是公務員本身的定位問題。如我上面說的,公務員就是為大家提供公共服務的人。人類是群居動物,為了更好地生活在一起,我們讓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與金錢,讓某些人提供這種公共服務,而這些人通過這樣的服務來賺取他們的生活費用。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我們都是了解的,近來不斷的加薪與本身就有的高福利待遇,已經對他們的工作進行了補償。要是這些公務員還在自己本身就應該干的工作中,找出某些成為“兼職”的工作,并因此而得到額外的收入,就實在讓我們這些給他們提供工資與福利的人難以理解了。
難以理解的還有立法這件事。“法”是國家的重器,不應當輕易為一個行為立法,尤其是為了一個根本不清楚的問題立法。在我看來,公務員根本就不應該兼職的,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有多少個頭銜,都應該與他進行的公務員工作有關,而且不應該領取任何額外報酬。關于兼職與因為兼職得到收入的問題,根本就沒有什么討論的余地。
為一個本來就不應該存在的前提進行立法,置法律的神圣性于何地?公務員也是社會工作人員,也應該是簽訂過工作合同的。關于兼職并領取報酬的問題,在合同中只要用幾行字進行規定就可以了,正經八百地動用立法程序,不但有殺雞用牛刀之嫌,還說明正式的公務員合同不具備真正的約束力。這種立法,實際是開了一個兼職有其必要的口子。但不論規定得多么嚴密,法律總是有漏洞可鉆的。這種間接承認兼職合理的方式,造成的損害可能非常大。因為它把一個“潛規則”化成了“明規則”。只要有這個前提,報酬什么的根本就是小事一樁。試想一下,本來就掌握政府資源的人,要是想在自己“兼職”的地方得到什么好處,難道一定要看得見工資單才算數?
再試想一下,包“二奶”的人是不是因為某法律規定不許同床就會真的守身如玉?要是這法律從某種角度承認了包“二奶”的合理性,我看這守身如玉就長不了。
五岳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