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原深圳市羅湖公安分局局長安惠君違紀違法案情況可能存在的性賄賂問題,深圳市檢察院反貪部門回應記者提問時稱,性賄賂不屬檢察機關的偵查范圍。 在羅湖政法系統傳播得沸沸揚揚的“安曾多次接受年輕英俊的男警員性賄賂”被檢察院回避,究竟是有法可依,還是無奈之舉呢?
近年來,涉及官員的腐敗案件不時牽出性賄賂丑聞。有以請桑拿、泡溫泉為名,邀請官員享受他人性服務謀取利益的,也有以自己肉體為代價,直接討價還價的。有趣的是,反貪機關查辦腐敗案件,往往將“作風問題”作為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的突破口,然而,當案件真相大白后,該類問題卻常常以“生活糜爛”或“作風不正”一語帶過,并未在最后的法律程序中體現。究其原因,在于我國傳統思想里,仍然把兩性關系歸于道德調整范疇之內,沒有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我國現行刑法將受賄范圍牢牢限定為“財物”。而以兩性關系為客體的賄賂,很難予以量化。從取證上看,更是舉步維艱。“性賄賂”的證據往往集中于口頭供述,若滲入男女雙方的情感因素,性質就更難以判斷。
實踐中,對“性賄賂”加以約束的不是刑法,而是法規與黨紀。比如,利用賣淫女進行“性賄賂”,雙方都可按治安管理法規處理。生活作風不正,公務員條例和組織紀律也能施以處罰。問題在于,法規黨紀難免也有遺漏之處。比如,即使通過向安惠君提供性服務換取升遷捷徑被查證存在,其當事人也無法以法律規制。
另外,安惠君案適用法律的另一大尷尬在于,若在位者為男性,利用職權威脅下屬女性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依我國刑法,可按強奸罪論處;然而,由于安惠君為女性,即使她利用職權脅迫下屬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也不能定罪處罰,因為女性不能作為強奸罪正犯。
打擊腐敗,最重要就是打擊以權謀私。無論財物賄賂還是性賄賂,都是對職務行為廉潔性的侵害。我們看受賄罪的危害性,不是只看受賄人獲得的是什么性質的利益,還要看受賄人受賄之后,利用職務給社會帶來了多大的損害。實踐證明,因收受財物以外的非法利益造成的損失程度,并不見得比收受財物為輕。因此,參照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將安置就業、子女升學、提升職務、遷移戶口等“非物質利益”列入受賄罪的規制對象范圍內是很有必要的。
我們呼吁立法機關和研究部門能從此案中受到啟發,在區分法律與道德、公權與隱私的前提之下,盡早對相關法律條文予以完善,并在結合實踐的基礎上使之更富操作性。《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