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300多名民警兄弟遭到毆打?筆者以為,這就是違法分子看到“教條治警”的體制漏洞,看到了我們民警工作評估體系的危機。
據了解,發生這些襲警案與南京市公安局實施的“人性化”執法確實還是有一定的關系。由于南京公安機關的紀律規定,被投訴達到一定次數民警就要下崗。因此,民警在執法中非常害怕投
訴。
“人性執法”主體是人,首先要讓民警的工作在人性化的氛圍中進行。一遭投訴就動輒得咎,卻要求他們保證“人性”,首先就存在一個心理差的問題,民警也自然會出于個人正當利益的保護訴求而導致應付差事和規避責任。在高壓面前,明顯的不作為和“輕度冷漠”的出現也可能應“運”而生。要對投訴查清核實,正本清源,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民警要還其清白,這才能使得“人性執法”不至于以執法質量的降低為代價。
近來,“人性化執法”的概念之所以屢見報端,本質在于我們的執法隊伍里存在有個別執法者的不人道行為。公眾稱道的所謂“人性化執法”,其實就是“文明執法”的別稱。然而,筆者以為,執法活動是有嚴格程序要求和嚴肅法律后果的行為,維系著法律尊嚴和法制權威,維護人權、符合人性乃題中應有之義。濫用“人性執法”的概念實在不能看作司法進步。
一味強調“人性執法”對執行者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從行為規范而言,執法必須依法,其行為過程嚴格意義上是“機械式”操作,真正的執法不可能在其行為過程中超越“法”的規范,給“人性”留下“化”的空間。從執法實踐來看,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決不等同于“人性化執法”。“自由裁量權”不能隨意濫用,因為它是法定的規范,無論“上限”或“下限”都是法定的標準。筆者以為,人性化實際上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人性化執法的提法反映了長期以來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瑕疵,而這一提法反而助長“人情化執法”的弊端。
自由裁量權不是人性化執法的一柄尚方寶劍,在我們這個至今仍以人情化和關系網著稱的社會里,還是多倡導嚴格依法辦事為上策。因為“人性化執法”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當中并無明文規定,而執法活動本身又是一個人為操作因素頗多的過程,如是,可能會給某些人提供權利尋租的空間,也給民警的規范執法和嚴格執法人為地模糊了程序上的要義。
法治的實現并非仰賴善良的執法者,而是仰賴法律自身,仰賴全社會對于良好法律的敬重,尤其是執法者對于法律的敬重———嚴格依法辦事。當我們把目光過多地集中在執法者的人性上時,可能會舉著法治的大旗不自覺地傾向著“人治”的老方向,更可能弱化了執法者的權力與權益。鄧海建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