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搭乘鄰居的車路遇車禍,黎某把鄰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膠南法院昨天一審判決支持黎某的請求。
2004年6月,想要到青島市區辦事的黎某聽說鄰居家的貨車也要去青島,他和鄰居范某商量捎自己一程。范某很爽快地答應了,范某沒想到,本來是件助人為
樂的小事卻為自己惹來了麻煩。車在路上與其他車相撞,黎某和范某兩人都受了輕傷,為此,黎某花費醫藥費一千多元。處理完交通事故養好傷,黎某提出要范某承擔所有的醫藥費。“我沒有收他的錢,完全出于好心幫他為什么還要賠錢?”范某不服,兩個好鄰居于是對簿公堂。
膠南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黎某雖然無償搭乘,但事先取得了范某同意,即與范某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應當由范某對黎某的人身安全負責。在范某沒有證據證明黎某所受損害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由于他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時,就應當對黎某所受損害進行全部賠償。(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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