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日本報一版刊發了一家洗浴中心用短衣短褲赤腳站馬路的方式體罰員工的消息后,引起了讀者的強烈憤慨,昨天很多讀者給本報來電,大家普遍認為這是一件嚴重的侵犯人權的違法事件,希望有關部門要介入調查此事,依法處理,并希望該洗浴中心對此事作出解釋。
 
;市民陳先生指出,我們這座城市的建設有打工者的功勞,他們太不容易了,不管他們犯了什么錯誤,應當合情合理合法地進行處理,而不應當采取這種方式,呼吁廣大市民特別是企業的經營者們能愛護我們的打工者。市民劉女士表示,這充分顯現了有關責任人法律意識淡薄,在青島這樣的文明城市,發生這樣的事情令人痛心、令人感到恥辱,這種侵犯人的基本權利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希望有關責任人作出解釋,并向員工公開道歉,并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事情。(記者王哲)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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