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郭志霞)“因為她尿床沒說實話,我打了她,送到醫院后不久就沒氣了……”說起當時那一幕,26歲就為人父的張春強后悔莫及,他甚至想通過吃藥自殺來解脫,但在自殺時被警方抓獲。

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信報記者 王巍/攝
昨天,記者從通州法院了解到,本報曾連續報道的“3歲女童蹊蹺死亡事件”有了最新進展,將3歲親生女兒打死的張春強已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張春強,初中文化,一家三口及親戚租住在通州永順鎮焦王莊村。盡管女兒只有3歲,但張春強平時教育的方法就是打罵。他甚至“用針扎,用牙咬”,張春強的房東證實說,曾親眼看見“小月胳膊上有針眼和牙印”。
2004年8月2日早上6時多,起床后的張春強發現小月尿床了,但當他問時,小月沒有告訴他實話。張春強馬上就生氣了,讓小月在屋內罰站。晚上7時多,張春強回家后一看女兒并未按照他的要求罰站,立即拿起一塊竹板就朝小月的頭部和屁股打去,還擰小月的臉。“別打了,別打了。”妻子的勸告沒有讓張春強停手,他一把將女兒推倒在地。不幸的是,小月的頭磕在了地上的木板上,頭上多處受傷,幾分鐘后就陷入了昏迷。
張春強這時才知道出了大事,他立即讓妻子、妹妹抱著女兒去醫院。小月在天壇醫院重癥監護病房躺了兩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的鑒定結論證實小月頭部、面部、胸腹部、四肢、臀部、會陰部均有多處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此外,法醫學分析書證實,小月的傷應為鈍性物體多次打擊所致,但不排除其中某處為磕碰形成的可能。
出事后,張春強將自己經營的糧油店立即盤了出去。8月6日晚6時左右,張春強拿著裝有十幾片安定的藥瓶來到存放女兒尸體的醫院太平間。當他坐在過道里吃下第四片藥時,被通州警方抓獲,張春強當場對打死孩子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張春強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他在事發后積極搶救小月及案件其他具體情節,法院酌情從輕作出了上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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