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跳水冠軍田亮在從跳水明星向娛樂明星的轉軌過程中,失足落水。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26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將田亮“驅逐出國家跳水隊”。
“亮晶晶”事件發展到這一步,似乎順理成章。照媒體的說法,田亮犯了“四宗罪”:娛樂過度;違規與英皇公司簽約;在海嘯災區拍攝寫真集;無意悔過。
如果我們從經濟學的觀點,平心靜氣地承認田亮除了自然人身份外,還有經濟人身份,就很容易理解田亮在奧運會之后的一連串“走穴”行為,因為這是他最具有商業價值的時期。以他跳水明星的身份,年輕英俊的外形,有擁躉無數,此時不開發,更待何時!有很多娛樂公司正是看準了這一點,出擊得手,大獲其利。
但田亮又不是純粹的經濟人,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他的經濟價值并不完全由本人掌握。在某種程度上說,田亮的價值不完全屬于田亮本人。
到目前為止,中國國家體育實行“大包干”培養的方式,由政府撥款負責國家隊運動員的一切生活開支、訓練場地的建設和訓練費用。也許有人會因此認為,政府擁有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利,這個答案并不確切。政府的撥款來自于納稅人的錢,而納稅人是個抽象的名詞,不能直接履行管理之職,所以,委托有關部門來履行這一權利。這一點,目前是通過國家體育管理總局與邀請運動員的企業簽訂合同來實現的。運動員的經營權讓度給了國家體育總局。
但目前存在兩個誤區,一是國家體育總局有經營權,但不是說,他們理當擁有大部分收入。他們享有的只是小部分經營收入,這是國家體育總局付出了經營勞動所得,大部分收入理當上繳國家財政,回到納稅人出錢辦體育的經濟本義上去。而運動員本人也應當從中獲取合理報酬;第二,國家體育總局既然是經營代理的身份,又不想放棄這一身份,理當用更專業化的精神,充分挖掘出運動員的商業價值。但目前的情況是,國家體育總局以內部紀律的方式,強迫運動員同意由他們充當代理人,并且得到利潤的大部分,而沒有上繳財政的任務。這就引發不公平交易,導致田亮這樣的運動員決定舍棄規則,自己為自己賺錢。而國家體育總局的方式,是通過強制性的行政命令,用開除的鐵腕杜絕后患。
違背經濟學規律的做法能收效于一時,但決不能行之于長遠。
對于田亮而言,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責任,納稅人出了錢,是要他這樣的天才運動員為國家爭光。即便想賺錢,也應該在經濟學的游戲規則之內,而不是不顧一切撲向娛樂的懷抱。
話說至此,結論已經很明顯,國家體育總局、田亮應該選擇按經濟規律辦事,那樣,才會有皆大歡喜的結局。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