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被認為在實質上降低了年終獎個稅稅率的國稅發[2005]9號文件,使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頗感困惑:因為根據文件規定的公式,出現了奇特現象———年終獎多發了1元錢,個人所得稅卻多了275.1元。相關稅務專家認為,出現上述計算結果,應該是納稅人對稅總文件的誤讀所致。
1月
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2005]9號文件,文件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將此前一次性獎金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變更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稅率。
據此,中國會計視野一位網友算了這樣一筆賬:某公司某職員年終獎是6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則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
如果這位員工的年終獎是6001元,按此公式,計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則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兩者相差275.1元。
對于稅務總局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當月”二字。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黃樺認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終獎計算,應該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數即500元,乘以適用稅率5%,得出每月年終獎的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然后再乘以12個月,因此60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為300元(6000/12×5%×12個月);6001元年終獎應納稅額則為(6001/12×10%-25)×12個月=300.10元。兩者的差額是1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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