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志遠以在“羈押期間檢舉原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的犯罪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被貴州省高級法院采納。貴州省高級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終審宣判,二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志遠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同時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
限公司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劉志遠原系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興業)董事長。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底,貴陽市政府研究決定,擬出讓貴陽市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部分國有股權。信息傳出后,被告單位世紀興業等公司均有意收購。時任世紀興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劉志遠經人介紹認識了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的兒媳易陽。雙方商定,由易陽負責協調貴陽市相關部門工作,劉志遠則負責與貴陽市國資局就收購價格等事宜進行談判,收購成功后劉志遠付給易陽好處費500萬元。
為達到收購目的,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向貴陽市國資局提供了大量的虛假驗資報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其間,劉方仁出面就此事給貴陽市有關領導打招呼。
世紀興業對中天國有股完成收購后,劉志遠從公司賬上提取現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給易陽人民幣500萬元。
據調查,被告人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了原貴州省證管辦主任、案發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向其索賄120萬元的犯罪事實。遵義市中級法院12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志遠有期徒刑3年,以單行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公司罰金100萬元。被告人不服判決,以“案發后有重大立功表現,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因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對此,原判在量刑時,體現法律不充分,應予以改判。(何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