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判決竟引起一個行業的震動。杭州富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因租給客戶的轎車發生車禍,被法院判令承擔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這讓浙江汽車租賃行業情緒大受影響。近日,杭州的30多家汽車租賃企業負責人聯名向二審法院上書,聲援敗訴的同行。
法院客戶死亡應由公司賠償
2002年11月8日凌晨
,張某從富陽凱峰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菲亞特轎車,行車時撞上一間民房后翻車,張某死亡,車上兩名乘客一死一傷,直接財產損失9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醉酒后駕車,急轉彎超速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全責。幾個月以后,被撞民房的主人和車上死亡乘客的父母先后向富陽法院提起賠償請求,被告是張某的家人和凱峰公司。
2004年12月17日,富陽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凱峰公司負連帶責任——賠償人員傷亡及房屋損失共計9.5萬余元。其依據是1991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這里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指的就是凱峰公司,不服判決的凱峰公司遂向杭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業界對租賃業的當頭一棒
這一判決在浙江省汽車租賃行業掀起軒然大波。近日,杭州30多家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共同商議后,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送了蓋有30多個汽車租賃企業印章的“聲援書”,支持凱峰公司。
浙江省汽車租賃協會會長馮瑞林擔憂地說:“全省有120多家汽車租賃企業,共有6000多輛汽車。該案一審判決對整個行業的影響很大。”
他還表示,2004年5月以來在山東濟南、江蘇宜興、貴州息烽等地都有類似的案件,但在法院的判例中,大多數汽車租賃公司都無需負連帶責任。“如果不能有所回旋,杭州汽車租賃業肯定將遭受重創。”
律師新興行業凸現法律滯后
此間律師認為,該案暴露了相關具體法條的滯后。現行法律適用的是駕駛人和車輛所有權同屬一個機構的“人車合一”狀況。而汽車租賃行業是新興產業,法律對在租賃汽車過程中出現的責任追究問題沒有明確。
審理此案的姜法官則表示,在沒有法律明確界定之前,最有效的方法還是應該由保險公司對新興的汽車租賃行業開設新險種,讓汽車租賃公司和租賃者都有保障。(戴虹紅
葛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