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裝機修成組裝機 經消協調解商場原價退機 本報訊近日,家住流亭村的方先生來到李滄區消協投訴,稱其在李滄某商場購買的某名牌空調已修理了7次,還是不能正常使用,售后服務部和商場都相互推諉不予解決。經消協調解,該商場為方先生辦理了原價退機手續,使這一消費糾紛
得到妥善解決。 據方先生講,他于去年7月22日在李滄某商場購買了兩臺某名牌空調,每臺售價為2200元。其中有一臺自安裝后就不好用,出水管漏水予以更換水管;不制熱加了兩次氟利昂;銅管漏氣又更換了銅管,不僅制熱不好,而且噪音加大,百米之外都能聽到;后來,換了室內機風扇,故障仍未排除;將室外機拆卸帶回維修部更換了壓縮機,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這樣來來回回修理了7次,原裝機修成了七拼八湊的組裝機,還是不能正常使用。方先生找到售后維修部和商場要求退機或換機,得到的答復是繼續為其進行維修,理由是消費者原來同意維修。 李滄區消協接到投訴后,隨即與商場取得了聯系并進行調解。根據國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方先生購買的空調完全符合換貨或者退貨的條件。經消協調解,該商場為方先生辦理了原價退機手續,使這一消費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問題解決了,但案例反映的問題卻比較典型。由于有的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對國家有關《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政策不夠了解,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只是聽從商家安排,折騰來折騰去。其實,商家應清楚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應為消費者退換貨的規定,為什么直到修了七次,仍然堅持維修而不主動為消費者退換呢?可見,商家是利用了消費者對政策的不了解,在故意逃避責任。就本案例而言,雖然經消協調解,最終為方先生退了機,但商家的誠信卻丟失了。(李波張鈺劉錕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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