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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各地的環境保護主義者計劃今日舉行活動,在慶祝《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時提出抗議。圖為2月14日,抗議者在華盛頓白宮前面豎起了大標語牌,標語牌上寫著:“嗨!喬治(布什),為了全人類,請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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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0日,綠色和平組織成員登上美國油輪,抗議美國的石油公司支持布什退出《京都議定書》協議。(資料照片) |
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于16日正式生效。目前全球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
然而,作為發起國之一的美國,在總統布什在2001年第一個任期上任伊始就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全球各地的環境保護主義者計劃16日舉行活動,在慶祝《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時提出抗議。不少地方的抗議者都將矛頭指向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總排放量四分之一的美國。
中國是該公約第37個簽約國,于1998年5月29日簽署。2002年8月30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交存了中國政府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的核準書。
中國面臨巨大壓力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李恒遠告訴本報記者,如果我國長期不承擔溫室氣體控制義務,我國在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活動中遭受的壓力將會越來越大,如處置不當,有可能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和地位。
美國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的借口之一,就是議定書沒有規定中國、印度、巴西等主要發展中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雖然美國的上述觀點嚴重背離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從另一個側面也說明,我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面臨巨大壓力。
從總量上看,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2001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凈增8.23億噸,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預計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礎上增加1.32倍,這個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總排放增量還要大。預測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很可能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位;從人均來看,目前我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達到世界平均水平,雖然仍低于發達國家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水平,但已喪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優勢。從排放強度來看,由于技術和設備相對陳舊、落后,能源消費強度大,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比較高。
清潔能源是最佳選擇
環保界人士指出,我國工業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資源。從目前的各種預測看,我國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經濟增長目標,能源需求在31億噸標準煤左右,其中煤炭約23億噸。由此帶來的能源安全和環境問題也十分突出。中國的選擇只能是繼續化壓力為動力,走低碳發展道路。
綠色和平能源問題專家喻捷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要減少能源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一個主要的方法是節約能源和盡量有效地使用必須的能源。節能雖然是重要,也是符合經濟效益,但這并不是徹底解決全球暖化的方法。發展中國家需要發展其經濟,增加能源使用是無可避免的,但必須正視因此而帶來的氣候變化的挑戰。“我們最終都需要使用其它形式的能源。清潔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潮汐能、風能、生物能(來自農作物)和小水電,為我們提供不會破壞氣候的能量來源,因為這些能源既不會帶來污染(如酸雨和空氣污染),也是用之不竭的。”
風能發電首當其沖
中國擁有長達110263公里的連綿海岸線,具有豐富的風力資源。中國氣象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如果風速達10米的,岸上風力資源潛力有253百萬千瓦,離岸風力資源亦達750百萬千瓦,一共擁有1000百萬千瓦。
喻捷認為,中國是全球經濟發展最迅速的國家,中國的能源情況不僅對全球經濟舉足輕重,也對全球氣候起決定性的作用。中國面對最嚴峻的挑戰,卻也是最大的機遇。中國是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最佳地方,而當政策到位和得到發展國家的相關技術轉移和資金支持時,中國亦會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龍頭。這是一個遠景,仍有漫長的路要走。當前,世界風電電價快速下降,已日趨接近燃煤發電成本,經濟效益凸現,而風力發電能力每增加一倍,成本就下降15%,近幾年世界風電增長一直保持在30%以上。
盡管近幾年我國一直保持著50%左右的年增長速度,但無論是裝備制造水平,還是總裝機容量與歐美一些發達國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
《京都議定書》
由來始末當南極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擴大;當喜馬拉雅主峰上的景觀因為冰川的消融而發生改變;當全球海平面的不斷上升威脅到太平洋小島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時,全球變暖的現實正不斷地向世界各國的人們敲響警鐘。在這樣的背景下,1992年,各國政府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又稱UNFCCC)。
UNFCCC自締約之日起,已經有全球的185個國家參與,并成功地舉行了8次由各締約國參加的締約方大會。然而公約中各締約方并沒有就氣候變化問題綜合治理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1995年在柏林舉行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中,發達國家承諾將在200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復到1990年的水平。然而經過締約方最終審評認定,這一承諾不足以實現公約中所預期達到的目標。為了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預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國作出更加細化并具有強制力的承諾。于是引發了新一輪關于加強發達國家義務及承諾的談判。歷經八屆會議,在1997年,終于形成了關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在第三屆締約方大會上對這一法案內容的研討、磋商成為大會的主要議題。當本屆大會結束時,該公約已經初具雛形,并以當屆大會舉辦地京都命名,始稱《京都議定書》。
●生效時間:正式生效時間是北京時間16日下午1時。
●目標要求:全球工業化國家到2012年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1990年排放總量的基礎上削減5.2%,每個國家的具體目標由各國根據現狀決定。
●“協作”方式:
一、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
三、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集團方式”。歐盟內部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