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各地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
去年8月19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傳真指出,從去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著“行
人不擔責可能會縱容行人違法”等三大漏洞,建議相關部門能夠修改《道法》第76條。當月21日,全國人大代表周屏女士來本報接聽熱線,收集民意。22日,周屏組織7名專家進行論辯,擬定出了一份“道法修改建議書”。24日,周屏將匯集有本報讀者和專家意見的“建議書”親手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相關負責人手中。
這份“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在網上廣泛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盡快組織專家對道法第76條進行討論;協調相關部門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等。
昨日,周屏女士告訴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日前對此事專門來信作出答復,稱全國人大正“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制訂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實施細則”等。“答復”還透露,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道法,正在抓緊修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正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記者看到這份“答復”寫道,道法實施以來,對該法第76條規定支持和反對的意見都有。依照該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原則上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如果事故是因機動車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事故是因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至于減輕的幅度,要根據個案,區分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封閉式道路和非封閉式道路的不同情況,考慮導致交通事故的各種原因和責任來確定。“這一規定,是符合多年交通事故處理的實際做法的。”
針對新道法,相關部門已開始制定實施辦法。“答復”稱,現在地方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道法的規定,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比如,有的地方已規定對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根據交通事故發生的不同情況減輕責任,最高可以減輕95%的責任,或者只承擔1萬元的賠償數額。 本報記者
黃慶鋒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