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自主選擇專業、跨校選課等一些懸而未決的高校熱點終于水落石出,因為教育部昨日已正式出臺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對新一代大學生的管理設定了新的“尺子”。新“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 現行的《普
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分別于1990年、1989年發布實施,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修訂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各有側重、相輔相成,《準則》是大學生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對學生思想層面的倡導和要求,著眼點是學生的自主和自律;《規定》是對學生行為的引導和規范,著眼點是自律和他律。 新《管理》的六大新意
新《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有6個創新點。一是體現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強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質規范在高校學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總則中增寫了“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總則中還增寫了學生要“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的培養目標和要求。在具體規定中增寫了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成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等道德行為方面的具體要求;增寫了鼓勵學生為國服務,應征入伍,入伍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規定。
二是鼓勵和引導高校建立并實施學分制、主輔修制、跨校修讀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長的管理制度。如針對近些年一些學校學科交叉滲透培養復合型人才的教學改革經驗,針對一些學校校內校際教學資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經驗,增寫了“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選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證書”,增寫了“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等規定。
三是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新《規定》不僅對學生處理和違紀處分標準更加明確清晰,取消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行為特征不確定的處分規定,代之以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易于判斷的法律標準、紀律標準、學業標準、疾病標準,例如取消了作為開除學籍理由的“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規定,增加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開除學籍等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減少學校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而且對學生違紀處理程序更加規范,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義務,如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是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新《規定》增設了學生對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無救濟就無處分的法治思想。如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這些新的規定也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五是取消與目前國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如原《規定》中“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做退學處理”的規定,學生能否結婚,根據國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執行。
六是擴大高校依法辦學自主權,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學習年限,明確提出“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具體學習標準和成績評定方式,明確提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應修學分數以及重修或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補考,由學校規定”;授權高校自主決定學生調整專業,國家對學生轉專業不再做出具體規定;授權高校自主管理學生學籍,國家對于學生休學、退學的具體條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規定,明確提出“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等。
新《準則》的五個原則
新《準則》體現了5個原則。一是方向性,新《準則》明確提出了“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等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而原《準則》僅限于對學生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要求。二是時代性,新《準則》提出“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實踐,勇于創新”、“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文明使用互聯網”、“熱愛生活,關愛自然”、“自覺抵制黃、賭、毒”等要求。三是針對性,提出“勵志成才”、“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嚴謹求實”、“珍惜時間,學業有成”等學習方面的要求;提出“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守學術道德”等道德方面的要求;提出“自尊自愛,自省自律”、“豁達寬容,健康向上”、“磨礪意志,不怕挫折”等修養和心理健康方面的要求等。新《準則》還取消了“不浪費水、電、糧食”、“講究衛生”、“愛護花草樹木”等要求,代之以“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儀表整潔”、“愛護環境,珍惜資源”等要求。四是主體性,調整用詞角度,取消了原《準則》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述。五是簡潔性,新《準則》全文共八條,每一條用前八個字概括條目的全部涵義。(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