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日專電(記者張毅)作為《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進口管理的具體辦法,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財政部出臺了《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關稅司負責人就此政策的實施進行了解讀。
三條標準決定是否構成整車
這
位負責人說,進口汽車零部件是否構成整車特征,有三條標準,一是進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組裝汽車的。二是在《進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范圍內,包括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三是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第三項整車特征核定標準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
有利于規范汽車零部件進口秩序
這位負責人指出,《管理辦法》對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零部件在國內生產組裝汽車銷售的,所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凡構成整車特征的,海關實施先保稅加工、后征稅清關的管理制度。凡構成整車特征的,按整車適用稅率征稅,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按零部件適用稅率并計征關稅。
實施這一《管理辦法》,有利于規范零部件進口秩序,打擊非法拼裝等不正當競爭,保護企業守法經營。由于《管理辦法》規定,海關在企業生產組裝汽車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才實施征稅,可以有效遏制通過化整為零、分散進口等不正當競爭方式,逃避國家稅收的行為,既保證了國家稅收,又維護了公平競爭。
違反《管理辦法》將按走私論處
汽車生產企業如果違反了《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如何處理呢?這位負責人指出,《管理辦法》第六章對兩類違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一是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行為,即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備案時,未如實申報進口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進口方式進口的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進口前未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由發展改革委暫停有關車型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待汽車生產企業糾正后,再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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