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訊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區企業社會保險關系調整實際,從5月1日起,我市將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作進一步完善。
最低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退休(職)當
年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由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已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其養老金待遇不再隨全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而滾動調整,養老金待遇統一按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提高。
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
從2005年5月1日起,我市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20%調整為24%;2006年5月1日起從24%調整為26%。調整繳費比例后其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工本人仍按8%繳納,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資中代為扣繳,其余部分由雇主繳納。
異地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從2005年5月1日起,在我市企業工作其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轉入我市的職工,在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要求在我市辦理退休手續的,其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應滿7年。未達到規定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允許補繳,補繳標準按補繳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規定的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乘以補繳月份數確定。對不愿補繳的,其在我市參保后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應轉回其原參保地;對無法轉移的,其在我市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統一企業繳費比例
2005年5月1日起,凡納入市級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的各類企業,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20%。(湯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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