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提出批評水利部稱未越權針對4月5日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昨天,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長劉鴻志指出,淮河水利委員會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違背國務院確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擅自發布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擾亂視聽,干擾了國家排污總量控制工作的正常進行。
質疑1淮委越權
劉鴻志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
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淮河水利委員會理應科學核定并依法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而不是自行發布。
質疑2數據不符
淮河水利委員會不僅無權發布該“意見”,而且“意見”書中發布的數據也不準確。劉鴻志說,“十五”計劃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控制在46.6萬噸,同時要求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9.1萬噸。但此次淮河水利委員會擅自發布的流域化學需氧量是38.2萬噸/年,氨氮為2.66萬噸/年,“明顯違背國務院早已確定的‘十五’限制排污總量要求,且與水利部正式提交給我局的數據不相一致”。
質疑3假稱“第一”
劉鴻志指出,總量控制作為環保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時就得到了確立。1996年,國務院批準實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時,明確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學需氧量的排放總量目標,建立了總量指標分配、控制和考核的運行機制。淮河水利委員會倉促發布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根本無權稱是“第一個”。
“水利部門未越權行事”
“水利部門并未越權行事”,針對環保總局的質疑,昨天晚上7點,負責相關事務的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程曉冰在電話中對記者說。
程曉冰介紹,1998年國務院“三定”和2002年頒布的《新水法》,都賦予了水利部“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總量的意見”的職責。
“所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賦予的職責從事的工作,沒有錯誤,也沒有和別的部門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