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在“行權”時,當日“施權價”與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按照
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即為“行權”或稱“執行”;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則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據了解,這是財政部、稅總首次對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該項政策出臺,體現兩方面的意圖,其一,政策針對的是“企業內部職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所得。對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場的所得,基于保護資本市場及其投資者利益的考慮,目前并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二,企業員工由股票期權獲得收益,與流通市場獲利不同,基本沒有風險可言,對這一部分所得征稅,也體現稅務總局在進一步收緊稅收征管籬笆,這是逐步加強個稅征管的一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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