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研發部職員咨詢:他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又另外簽訂了一份“競業禁止合同”,合同約定他離職后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工作。這樣的約定有效嗎?他自身的權益該怎樣維護?銘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鳳華就此問題作出以下解說——— 競業禁止包括法定禁止和約定禁止。
法定禁止即《公司法》規定的針對公司現任董事或經理所做的競業禁止規定;約定禁止即基于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規定。本案例為后者。 競業禁止的前提是企業要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否則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無效。
競業禁止合同中應規定競業禁止的區域和行業種類,包括規定離職員工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此合同是企業與特定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之間簽訂的,通常包括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
對員工來說,在職時要依法保守企業商業秘密,離職后應按競業禁止合同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同時也享有獲取一定經濟補償的權利。
企業要注意的是,若是在競業禁止合同中一概規定離職者不得從事同行業,會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超過的部分無效;而且,要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的員工,落實離職后的競業禁止補償,補償方式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付給職工一部分特殊津貼作為補償,也可約定離職后競業禁止期間應得的總金額。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禁止條款自行終止。
上述案例中,如果企業與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時沒有離職后補償費的約定、而且亦不落實補償費,則該競業禁止無效;對于該合同超過3年的競業禁止條款,員工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原合同。本報記者